图为燃气公司人员正在关闭燃气管道阀门(消防供图)
温州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柯展:
这次意外事件,所幸没有人员伤亡,但是假设发生了伤亡,那么相关赔偿责任如何界定呢?对此,我们要分情况对待。
如果装修工人是接受业主雇佣进行装修,那么在施工过程中损坏燃气管道,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损等情况发生的话,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业主应当对装修工人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装修工人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造成的话,就必须与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还可向装修工人进行追偿。反之,如果装修工人是接受装修公司指派进行装修,发生事故并造成人员财产伤亡的话,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装修公司是赔偿主体,其需要对自己员工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造成事故的人,不仅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为自己的违法作业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如果还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和重大公私财产毁损的话,则涉嫌刑事犯罪。其中,工人是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涉嫌的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罪名,而一旦主观上存在故意的话,则直接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