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送审稿)》(下称办法)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了在温州市区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实施细则。办法提出,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房屋装修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过后可另行给予补偿。
补偿方案过半数不赞成应听证
办法称,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如果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相关办法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为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相关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办法称,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和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凭证记载的内容确定。
但是我市历史悠久,有很多旧式建筑的产权不明晰。对此,办法指出,作出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未经登记建筑调查情况提请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未经登记建筑调查情况和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结合现有档案资料对未经登记建筑的所有权人、用地面积和功能、用途、房屋建造年限和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之后,以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调查认定结果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符合补偿条件的,应当给予补偿。经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则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另外,在一些地方,听闻拆迁就突击搭建的行为多发,为的也是能多拿补偿款。温州拟出台的办法也堵住了这条路,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实行“先补偿后搬迁”
办法第六十三条明确报社,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房屋征收当事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补偿义务,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房屋征收当事人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补偿决定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过渡方式或专户储存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另外,对于配合房屋征迁工作的人也有一定的补偿奖励。其中,征收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货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的,可给予被征收人不高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百分之十五的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符合相关规定的,也可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