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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排污管损坏 温州小区一楼业主要求退还购房定金

来自:wz.zhuangyi.com日期:2017-07-03 14:10:10
楼上污水池溢出,买了一楼的业主想退房,温州装修网了解到,近日,温州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王先生(化名)投诉,称其在某小区预订了一套房屋,因该房屋所在楼房污水池污水溢出,现要求房开公司退还定金,被房开公司拒绝,一起了解事情的详细经过。

温州装修网获悉,因为楼上污水池溢出,一楼业主王先生要求退还定金而遭到拒绝,进行了投诉,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刻向双方了解情况,得知王先生在预定房屋后,听说房屋所在楼房有两户污水溢出,他担心自己打算购买的一楼房屋也会出现类似的问题,要求房开公司对自己所预定房屋的排污问题作出书面保证,因房开公司拒绝出具,于是向房开公司提出退还定金。

污水管道损坏修缮

该房开公司认为,王先生尚未入住其所购房屋,但王先生以他人房屋的质量问题要求退还房屋定金,因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故要求无法接受。且出现问题的两户不在一楼,一楼与一楼以上房屋的排污管道是分开的,一楼的排污管道是直接通到小区排污主管道,极端的说,即使一楼以上排污管道发生问题也不会影响一楼。

另外,王先生所说的两户出现污水溢出问题的房屋已经修缮完毕。该公司表示,如果王先生不再购买该房屋,视同违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王先生是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且房开公司表示,其与购房者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作出详细的规定,在合同中并无单列有关排污问题的书面保证,如果双方就排污问题出现争议,直接依照合同中关于争议处理的条款进行解决就足够了,完全没必要也不可能另行签署书面保证。

对此,王先生则认为,一幢房屋的排污管道是一个整体,如果其他楼层排污出现问题,会有很大概率影响到一楼;在其他楼层房屋排污已出现问题的情况下,房开公司未将该情况告知预定房屋的自己,属于隐瞒影响订立合同的重大事实,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缔约过失行为,自己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定金。

在详细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和双方诉求后,调解人员无论从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看,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要存在因果联系,而根据双方的陈述,王先生未入住所定的房屋,王先生所定的房屋也未受到其他污水溢出楼层的影响,故法律上的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联系都是不存在的。

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造成对方损失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之一。王先生所预定的一楼房屋在事实上并未受到其他污水溢出楼层的影响,所谓损失也就无从谈起。且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结合上述调查情况,执法人员表示,在王先生所预定房屋未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无法支持A先生退还定金的要求。另外,根据《建筑法》第六条,住建部门是房屋建筑质量的主管部门,如王先生对房屋质量问题仍存在疑议,建议可与住建部门联系。

在此,温州装修网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商品房买卖往往是每个家庭金额最大的消费支出,因此,在购房前、购房时,一定要经过详细的调查了解、研究比较,切忌在不了解房屋建筑质量的情况下,盲目跟风买房。须知在法律比较完备的情况下,在不具备法定条件时,擅自停止履行合同、擅自违约解除合同都会受到法律及合同有关条款的限制与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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