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00多万元买了间店面开养生馆,花了15万元装修完毕后,却被告知那是别人的房子。购买方张女士因此将房开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下午,苍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张女士状告浙江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件。
2012年10月11日,原告张女士购买被告浙江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苍南县开发的御景园一商业用房,打算开店经营养生馆。该房建筑面积约141平方米,价格234万余元。
原告于今年3月15日接受交房,并委托装修公司装修。张女士称其还购买了养生馆所需的约20万元产品。
不料,就在4月20日店面装修完毕时,有人跑过来对原告张女士说,装修完的这个房屋是107号房,他才是真正的业主。
经核实,原告装修的房屋并不是原告购买的108房屋,而是107号房。
为此,原告要求房开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赔偿原告装修费、拆除装修工资等费用共30余万元。
在法庭上,原告方认为原告对开发商所交接的房屋不存在过错。房屋是被告的工作人员领着原告过去验房,并拿着钥匙开了房门后交付钥匙,原告是相信开发商的。
被告认为,合同中有约定业主接受房屋时具有验房的义务,在房屋交接时,原告未尽到审慎交接房屋义务,存在过错。
原告方认为,因为被告公司交错房屋导致其装修错房屋,装修费、107号房业主要求恢复原装、部分提前购买的产品过期损坏等造成的费用,被告应进行赔偿。
但被告方认为装修产生的损失与交错钥匙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性,只要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审慎对待就不会产生装修之后的一系列损失,装修产生的损失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
法官告诉你
鉴于双方对装修费用以及恢复原状的费用存在争议,且原告申请鉴定,该案将待鉴定之后另定时间再行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