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温州房屋安全鉴定所装修管理科科长受贿14万元一审获刑六年
管理财务、协调科室业务关系的综合科科长,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权形成的“人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14万元。
3月17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原温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所装修管理科科长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并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某,男,44岁,大专文化,原系温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所装修管理科科长。2007年至2009年,在温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所负责财务、综合协调各科室业务关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09年,李某在担任温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所综合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黄某、余某、夏某、金A某、金B某、瞿某的请托,为黄某与胡某、余某、夏某、金A某、金B某、张某等七人名下房产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提供帮助,其明知上述房产难以通过D级危房鉴定,仍然向请托人建议对房屋进行人为破坏或用他人旧房顶包,同时向其所在的鉴定所鉴定科负责鉴定的同事打招呼给予关照。
请托人根据李某提出的建议,利用对房屋进行人为破坏和用他人旧房顶包的手段,均通过D级危房鉴定进而获取拆建的资格,李某为此收受请托人黄某等人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14万元。
2013年3月25日,鹿城区纪委工作人员根据掌握的李某收受瞿某人民币1万元的事实,将其带到市纪委办案点接受调查,在接受调查期间,其主动交代了涉案受贿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20万元,同年4月14日,移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侦查。
法院认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计人民币1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故而作出如上判决。